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 建造、 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 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 向用户提供安全、 方便、 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能够自己决定停业、 歇业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 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