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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在诉讼实践中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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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个别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进行审理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一审案件时,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式进行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于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也必须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就不能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有可能适用于任何一类的自诉案件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的一些规定的限制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简便易行,其追求效率  简易程序就是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不重要的程序省略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原生效判决是第一审简易程序作出的,再审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不多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在上诉审中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