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是( )。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  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复印件  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检测报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专利法》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商标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产品名称  产地范围  检测机构  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主体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  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  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专利法》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的生产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须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  须在3年内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对于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  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的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  
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复印件,无须提供原件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  检测报告: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证明申请产品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的检测报告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期限是10年  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期限是20年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在2年内使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在3年内使用  
地理标志保护的类型主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两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  地理标志采取的是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并行的方式  地理标志保护不受《民法总则》保护,主要受《商标法》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实行的是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制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主体可以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销售者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只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需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在华保护,可以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之外的主体提出申请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的申请提出,还需先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然后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方政府  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性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保护  
自然人不可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需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除需满足由某原申请人申请规定外,还需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期限是10年  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期限是20年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在3年内使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在2年内使用  
按照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产品  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地理产品数量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开发地理产品保护机制,保护地理产品  
申请人可以是产品所在原产国的任何主体  只能是该产品所在原产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  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不能指定代理人  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  只能商请原产国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立法推动力  加强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的作用发挥  加强进出口地理标志产品合作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建设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受理及批准公开原则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主要是基于产品特色与经济因素之间存在的关联性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主要是基于产品特色与经济因素之间存在的关联性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受理及批准公开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