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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中不应当由合议制审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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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既适用于一审案件,也适用于二审案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选民资格案件,可以选择选举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合议庭  公示催告程序应当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若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都应当为合议制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都应当独任审理  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中陪审员的数量不能多于审判员  再审程序,若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都应当为合议制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如果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酌,则陪审员的人数不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  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事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独任审判  必须采用合议制,且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既可以采用独任制,也可以采用合议制  必须采用合议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审判制度  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  
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一定事事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可以由法院邀请,而不必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  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  
独任制,由一个审判员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合议制  由一个审判员审判并记录  既可以适用独任制,也可以适用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理蔻争议案件,独任制是原则,合议制是例外  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案件  再审案件  重审案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中,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再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1人担任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采取独任制  在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非常简单的专利纠纷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合议,且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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