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应税消费品的自产数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人发出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数量为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以实际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按应税消费品的最低税率计征 按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分别计征 按应税消费品的平均税率计征 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征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报关进口的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加工费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税金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啤酒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为委托方收回的啤酒数量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额或数量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照各自税率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啤酒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为委托方收回的啤酒数量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额或数量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照各自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征税,不必核定计税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为销售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 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数量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f叫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 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啤酒的计税依据为委托方收回数量 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时的销售额或数量计税 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照各自税率征收消费税
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时,消费税税率固定为5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课税数量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累计上涨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