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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或场界、边界)布设监测点 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代表性敏感点布设监测点 必要时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
原则是在评价区内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5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6个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厂区平面布置图 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声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现状监测布点图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应选取代表性敏感目标的各楼层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没有显著声源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区域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且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布点原则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均匀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仅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 当敏感目标高于(含)3层建筑时,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 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监测点位置的设置原则是代表性和实用性 监测布点采用环境功能区划为主兼顾均布性、主导风结合均匀性原则 在主导风下风向、保护目标要布点 监测布点的范围仅仅限于评价区内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应选取代表性敏感目标的各楼层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没有显著声源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区域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且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功能布点:将监测范围按工业区、生活区等分为若干功能区,在各功能区内布设监测点 同心圆布点: 以污染源为中心画若干同心圆,再从圆心向各方位以 22.5°角度画出射线,射线与圆周交点可选为监测点 扇形布点:以污染源为中心,沿烟羽走向成45°~90°扇形内布设监测点 网络布点:在监测范围内分成若干等面积方形网格,在网格内布设监测点
功能布点:模式验证,测定扩散参数,测定下风向下的浓度分布 同心圆布点:为弄清某地区各风向方位的污染状况 网络布点:为弄清某些特定区域污染影响 扇形布点:为弄清多而分散的污染源所引起的大气污染
监测点位置的设置原则是代表性和实用性 监测布点采用环境功能区划为主兼顾均布性、主导风结合均匀性原则 在主导风下风向、保护目标要布点 监测布点的范围仅仅限于评价区内
应在代表性敏感目标处布设监测点 应在垂直拟建公路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 应在拟建公路两侧采用网格法布设监测点 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应在各楼层布设监测点
同心圆布点:为弄清某地区各风向方位的污染状况 扇形布点:为弄清多而分散的污染源所引起的大气污染 功能布点:模式验证,测定扩散参数,测定下风向下的浓度分布 网络布点:为弄清某些特定区域污染影响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均匀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对于I1类和I3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厂界布设监測点 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代表性敏感点布设监测点 必要时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測点
放射状为主兼顾均布性 环境功能区法 同心圆法 极坐标布点法
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但声级较高,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对于流动声源,为满足预测需要,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 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二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 对于固定声源,为满足预测需要,可在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设衰减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