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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车货总重45吨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4吨 车货总宽度2.6米
长15米高3.8米宽2.5米 集装箱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半挂车车货总质量38吨 半挂车车货总质量42吨
小于5吨(含) 5吨至15吨(含) 15吨至30吨(含) 大于30吨
小于5吨(含)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 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 大于30吨的按实计费 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
它未超载,也未超限; 它超载了,但未超限; 它既超载,总质量也超限了; 它虽未超载,但总质量已超限。
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 对5-15吨的费率略有提高,使其和现收费标准更加接近。 为解决江苏等省计重收费标准在32吨费率出现拐点的问题,规定30吨以上车辆按30吨计费。 对超限车辆费率按照车货总质量超行驶证核准吨位的不同分别确定。
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为0.04元/吨公里 10吨<正常装载部分≤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 收费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正常装载部分>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计重收费的尾数为2.50元时,应归为5元。
车辆行驶里程×费率 车货总重×费率 车辆行驶里程×0.08元吨/公里 车货总重×0.08元吨/公里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单车、半挂车、全挂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二轴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重15吨
3.8吨;35吨 3.8吨;30吨 5吨;30吨 5吨;35吨
超限量小于10%(含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2计费。 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对于超限30%-50%(含50%)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2计费。 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对于超限50%-100%(含100%)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3计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对于超限100%以上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4计费。
三轮货车,其车货总重超过3吨; 四轮货车,其车货总重超过4.5吨;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是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不足10吨的车辆,按10吨计收通行费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 车货总重大于5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重收取通行费
5吨;5元 5吨;10元 2吨;10元 2吨;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