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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 量,( )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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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省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监督检查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2011 年 5 月 1 日起  2011 年 9 月 1 日起  2011 年 10 月 1日起  
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和完整资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受托方进行考核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和完整资料进行考核,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委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委托方应提交的跨省级委托生产的申请及有关资料签署意见后,将全部资料转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受托方的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向委托双方发放《药委托生产批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省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变更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省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2014 年 11 月 1 日  2014 年 10 月 1 日  2014 年 112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1 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物制品及化学原料药均可以申请委托生产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监督检查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2015 年 6 月 1 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1月 1日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年检情况  
2014 年 6 月 1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4 年 10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1 日  
2007年10月1日  2007年6月1日  2006年6月1日  2006年5月1日  
2014 年 10 月 1 日  2014 年 1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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