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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2月1日起,下列那些不再申报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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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营业税  2014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营业税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6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6月18日~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通过"应申报统计维护”作废消费税未申报信息  终止消费税税种认定到8月31日  删除消费税税种  对8月属期消费税进行申报后,将税种终止到8月31日  无需处理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属于润滑油,要征收消费税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自2015年2月1日起,涂料按4%的税率开始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应按最高售价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  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照常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消费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卷烟批发企业除外),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口自产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并退还消费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需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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