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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构成累犯 王某不构成累犯 对于王某可以适用减刑制度 对于王某可以适用缓刑制度
应当撤销假释 不应当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与否,由法院酌情决定 可以撤销假释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20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原判刑期的一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从旧原则,维持有期徒刑判决 从新原则,改判拘役 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拘役 从新兼从轻原则,改判拘役
按累犯处理 不按累犯处理 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加重处罚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 (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 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甲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爆炸罪、绑架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六年和八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乙服刑六年后,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九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丙服刑七年后,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强奸罪、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十一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丁服刑八年后,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王某构成累犯 王某不构成累犯 对于王某可以适用减刑制度 对于王某可以适用缓刑制度
张某,男,22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王某,女,15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郝某,女,40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日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丁某,男,3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日因绑架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甲因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 乙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单处罚金 丙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丁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系累犯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