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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信息 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非正常户信息 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合伙人企业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 法人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 自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之日起10日内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10日内 自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合伙人企业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 法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合伙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向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向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 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