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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的裁定书 法院的调解书 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
合法继承人需要向当地开户法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如存款人户籍非开户网点所在地,合法继承人应在存款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及委托公证 持卡人丧失民事能力的,只允许一位合法继承人到开户网点所在地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若为死亡挂失解挂则必须由合法继承人到原挂失网点办理解挂
死亡证明 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 法院判决书
储蓄存单(折)已经挂失,7天内又找到,可凭原挂失申请书、证件到开户机构撤销挂失 客户挂失已补发存单(折)或结清,又找到原存单(折)应收回原存单(折),不开收据,并批注“已挂失作废”字样,视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 受理挂失前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凭挂失人所在单位或所辖区居民管理部门出具介绍信,说明大致情况,予以查找,经核实存款确未被支取,继承人根据公证处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挂失支付手续
单位 继承人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证机关 当地公安机关
我国公证机关 继承人所在国公证机关 我国领事馆 我国法院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应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但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死亡证明书 授权挂失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财产证明
合法继承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邮储机构将款项转回原存款人 继承权发生争执时,邮储机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