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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父母对子女的继承权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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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优先于子女继承遗产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进行结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继兄弟姐妹是一种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  养兄弟姐妹是一种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  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是无条件地享有继承权  
甲对丙不再附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丙对甲不再享有继承的权利  丙“声明”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后,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  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配偶俦于子女继承遗产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法财产不得继承  继承权自愿原则  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父母  岳父母  子女  兄弟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年满30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限制  为保护继子女的利益,继子女被收养后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就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可代位继承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不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继承权具有可转让性  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子女双方申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  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再赡养父母  
被代位继承人可以是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仍有代位继承权  未能实际接受遗产而死去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由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养子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既可以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养子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配偶优先于子女继承遗产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  
有部分继承权  无继承权  可能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又无配偶;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遗嘱中写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参与继承  已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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