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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法》 《内控管理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后续跟踪核查,在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或者不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受托支付的支付控制要求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采用受托放款方式时,对尚未完成放款核准的,应跟踪核准进度及最终结果
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审慎合规地确定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审慎确定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适用情形。
对于商用房贷款资金而言,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于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行不必与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银行受托支付 借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 银行自主支付
对于商用房贷款资金而言,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商用房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对于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5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和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借款人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银行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行应与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不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委托支付 保证人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审慎合规地确定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审慎确定个人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适用情形
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和的核查 审慎合规地确定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审慎确定个人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适应情形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方式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支付方式均为一次性放款 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或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对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商业银行仍应遵从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 自主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商业银行仍应遵从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 事后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核查的重要环节
借款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 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 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