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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内部的共同投标协议与招标人无关,不必交予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任何成员均有权以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联合体成员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后,联合体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该联合体组员甲企业又以自己单位名义单独对该工程进行投标 该联合体组员需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该联合体组员乙企业和丙企业又构成一种新联合体对该工程进行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设置一种新企业作为联合体投标旳牵头人
甲单位资质等级不够,可以与别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 乙、丙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他们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丁、戊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己、庚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他们按共同投标协议分别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该联合体成员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该联合体成员需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单位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甲可以与乙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乙、丙组成投标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 若丙、丁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以丁作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丙、丁组成联合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甲可以与乙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乙、丙组成投标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 若丙、丁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以丁作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丙、丁组成联合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甲可以与乙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乙、丙组成投标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 若丙、丁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以丁作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丙、丁组成联合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