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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 国有土地租赁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甲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某工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已使用15年,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则乙使用年限为35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任何时候都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的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凭借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甲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某工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已使用15年,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则乙的使用年限为35年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没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只能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有偿取得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内出租人不承担妨害除去义务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直接出租 应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约定租赁合同中土地的使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别设立
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 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无须审批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卖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凭借权转让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 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无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