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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视情况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将会导致诉讼终结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被告提出反诉的 其他人民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其他类型的案件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该人民法院应当先予受理 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坚持不撤诉,驳回起诉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终结诉讼 判决变更被告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终结诉讼 判决变更被告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砖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 当事人擞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