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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一级污水处理厂 城市三级污水处理厂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应设在地势较低处,便于城市污水自流人厂内 污水处理厂宜设在水体附近,便于处理后的污水就近排入水体 厂址应设在集中给水水源和城市的上游,位于最小风频的下风向 厂址不宜设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洼处
污水处理厂较大型、中型、小型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的江流区域 污水处理厂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可与城市垃圾焚烧厂统筹建设
综合污水处理厂出口 接纳该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综合污水处理厂入口
综合污水处理厂出口 接纳该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综合污水处理厂入口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大于80%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不用符合任何标准;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后可以任意弃置
城市一级污水处理厂 城市三级污水处理厂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确定污水处理厂厂址及用地面积 根据污水处理流程进行单体构筑物设计计算、工程造价计算 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和高程布置,污水连接管线计算,确定泵的扬程和泵的数量 污水处理厂污泥工艺设计计算
经过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直接外排 经过工厂或物业内部处理 经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污水处理厂过滤器反冲洗控制和泄漏监测 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沉淀池 污水处理厂的曝气池 污水处理厂混凝沉淀监测
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889—2008表2规定浓度限值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1%,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工厂建一污水处理厂把全部废水处理到允许排放后,排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把全部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厂把重金属回收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和厂内有机废水一起排入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厂把重金属回收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和厂内有机废水一起排入环境容量有限的水体中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 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 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征收 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 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 但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氮、硫化合物 酸氢有毒物质 酸、碱污染物 氮、磷、钾
不断地更新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 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操作工人的污水处理基本知识和技能 不断购买当前最为先进的监测分析仪器
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889-2008表2规定浓度限值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1%,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污水处理厂按较大型、中型、小型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的江流区域 污水处理厂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可与城市垃圾焚烧厂统筹建设
工厂建一污水处理厂把全部废水处理到允许排放后,排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把全部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厂把重金属回收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和厂内有机废水一起经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厂把重金属回收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和厂内有机废水一起排入环境容量有限的水体中
综合污水处理厂出口 接纳该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综合污水处理厂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