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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门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A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B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填写共同的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传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协作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A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B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同级人民政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