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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级单位所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事项,须报公司总部审批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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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产权结构优化和资本运营效率提高  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单位  原则上不得引入管理层或职工个人与各级单位共同持股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产权外部划转经公司总部党组会审议后报国资委审批  二级单位内部的产权划转由二级单位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公司总部与各级单位之间的产权划转,由公司总部党组会审议  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划转事项,由总部财务部或产业部牵头研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决策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经公司总部审批形成的股权拟对外转让的  公司内部协议转让  符合本单位功能定位与核心业务方向的全资、控股企业,转让后不再控股的  商业二类企业股权对外转让  
拟向公司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协议转让的,或转让方为境内企业、受让方为境外企业的公司内部协议转让,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资委审批  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大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报公司总部审批  转让所持境外企业产权,上报国资委审批  公司内部协议转让报公司总部审批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开立境外银行账户,须报公司总部备案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开展境外融资,须报公司总部备案。  在年度预算额度外的境外融资,须逐级上报公司总部批准  各级单位应加强境外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加强支付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和联签制度。  
各全资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审批意见后,再通过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各控股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审批意见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各全资单位应在内部审议决策的基础上,报公司总部审批;  各控股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审批意见后,再履行股东会会决策程序。  
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控股企业的,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经改制重组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并在改制重组协议中约定,按原出资比例分配给原各产权持有单位  
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  上报公司总部备案  上报公司总部批准  完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为公司总部、各级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为公司总部、各级直接或间接持股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为公司总部、各级直接或间接持股50%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为公司总部、各级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对拟改制重组企业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大于1亿元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涉及引入管理层或职工个人持股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各级单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各级单位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国资委审批  公司总部党组会决策  签报公司总部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决策  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公司所属全资单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  公司所属境外全资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  
各级单位全资、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各级单位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  各级单位拟与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拟改制重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改制重组导致其经济性质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出资额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含)的股权投资  将直接或间接导致新增公司第三级及以下单位的股权投资  对境内外项目的股权投资  需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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