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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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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构成  1934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则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法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竞争法属于公法  竞争法属于私法  竞争法既不属于单纯的公法,也不属于单纯的私法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遵守自愿、 公平、 平等、 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国家监督检查的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  
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  竞争法既规范具体竞争行为又规范可能损害市场结构的兼并,卡特尔协议、控股等限制竞争行为  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竞争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反限制竞争法》  《谢尔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克莱顿法》  
自由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竞争法的执法操作起来更方  利于竞争法整体的协调  利于竞争法整体的统一  
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  维护自由  公平竞争的原则  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近年来,竞争法的新发展表现出反限制竞争法松驰的现象  各国(地区)的竞争法制度大体可分为反限制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世界各国(地区)的竞争立法模式一般采用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竞争法均规定了专门执法机关进行专门管理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