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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害发生之时,为了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以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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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遵照原判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也可以驳回抗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调解书不可以被启动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适当减免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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