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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解除合同
(A) 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无任何原因解除保险合同 (B) 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时,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C)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它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D) 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自然消失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后,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仍然无权解除合同。
中止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其效力可以恢复 中止后绝不能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 中止即终止
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有当即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人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是否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而效力中止的,在中止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办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时,是否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则该条款即生效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