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均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爆
供试管与对照管应同步操作 称取1g以上供试品时,不超过规定量的±1% 仪器应配对 溶剂应是去离子水
质量不超过15KG 排列不应过密 禁止烘焙易燃、易爆、易挥发以及有腐蚀性的物品 不能用玻璃器皿
供试管与对照管应同步操作。 称取1g以上供试品时,不超过规定量的±1%。 仪器应配对。 溶剂应是去离子水。 对照品必须与待检杂质为同一物质。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1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2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4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5mg以下的重量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中,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空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