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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干燥放置试品应注意搁板上的重量,一般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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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均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爆  
供试管与对照管应同步操作  称取1g以上供试品时,不超过规定量的±1%  仪器应配对  溶剂应是去离子水  
质量不超过15KG  排列不应过密  禁止烘焙易燃、易爆、易挥发以及有腐蚀性的物品  不能用玻璃器皿  
供试管与对照管应同步操作。  称取1g以上供试品时,不超过规定量的±1%。  仪器应配对。  溶剂应是去离子水。  对照品必须与待检杂质为同一物质。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5mg以下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105℃干燥5小时后的重量  指供试品在规定温度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1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2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4mg以下的重量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5mg以下的重量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中,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般不超过5mm  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空温再称量  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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