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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外币的,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纳税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作为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进行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加计扣除 纳税人既建普通住宅,又建别墅销售的,应该分别计算增值额 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要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的房地产,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自用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目前,暂不将外商企业列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转让房地产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同样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出让土地,因政府也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故应对政府征税
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给一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甲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乙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甲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乙企业缴纳契税 乙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甲企业缴纳契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 土地增值税项目房源信息管理 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 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在中信集团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资产等注入中信股份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