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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合同当事人必要的法律常识 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统一工程项目合同的形式
《通则2000》只限于调整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的有形货物有关的事项 凡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应引用《通则2000》 我国国内的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引用《通则2000》 《通则2000》对4组13个术语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与《通则1990》相同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法定的概括转让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指合同内容的平等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平等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的风险要合理分配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平衡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保管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存货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应对等,并与合同的预期目的相匹配 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相互承担同等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等同对方承担的义务
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会使合同当事人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合同转让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可能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合同转让时,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失效 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合同中有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也随权利义务的消灭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