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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药品的销售。可以零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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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与营业场所要隔离  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零售的销售量没有定规  零售的销售对象可以是零售商  个人也可以申请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  零售可以扩大出版物销量  零售可随时与消费者沟通信息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按照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处方可以给予患者而不保存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销售中药饮片做到剂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国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 村镇设店, 支持其进入农村市场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物流企业向本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模式,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 “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独立购进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对陈列的药品按月进行检查  
在国内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企业  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  在国内从事药品研究的企业  在国内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管理  
如果该外用膏剂通用名与某种乙类非处方药通用名一致,甲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采购在柜台销售  该外用膏剂只能凭医师处方在乙医院使用,甲药品零售企业不能销售  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该外用膏剂才能在甲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外用膏剂才能在甲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处方销售非处方药  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肽类激素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  药品零售企业在验收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检查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对购买含兴奋剂药品的患者或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国家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及使用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只要有处方就可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村镇设店,支持其进入农村市场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向本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该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对该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应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该药品零售企业应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药品的零售业务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境内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凭医师处方销售  凭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零售  自由零售  购药者签字后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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