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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发生责任事故的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发生责任事故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的;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他人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物业服务企业法人变更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将小区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且情节严重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并处挪用金额3倍下列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保修责任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配合建设单位制定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以及共用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照政府规定数额与比例缴存、储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政府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道路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专项用于业主住房需要 专项用于个体住房需要 兼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维修 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