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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欠丙30 000元债务,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该笔到期债务。丙欠该合伙企业30000元债务。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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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丙可以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乙可将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丙可将乙欠其的30000元债务与丙欠合伙企业的30000元债务相抵销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丙可以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乙可将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丙可将乙欠其的30000元债务与丙欠合伙企业的30000元债务相抵销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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