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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的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用国产设备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电子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按单位价值的10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只有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年度预缴
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