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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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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发生效力后即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 也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发生效力后, 如果出现了新情况的, 可以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 撤销原判决, 作出新判决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比较短, 并且不能延长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较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起诉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之争的案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被告人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二审案件  再审案件  重审案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存在一方当事人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民事争议不大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存在合议庭审理的情况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其他情况下,均适用独任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提起上诉,同时也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均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之争的案件  特别程序都不能提起上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案件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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