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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在任何时点(而不是仅须在每月末)保持在监管要求比率之上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不能用于冲销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损失;二是随时可以动用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未公开储备属于核心资本 少数股权属于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应能够不受限制地用于冲销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二是随时可以弥补预期损失 少数股权属于二级资本 未公开储备属于一级资本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80%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重估储备属于核心资本 少数股权属于附属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 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其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其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