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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法学就其属性来说,既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由于各国的法律具有较大的差异而且法律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因此法学不可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因而缺乏科学性
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承担者 法律原则不具有强制的作用 法律原则虽然较少,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事实判断由于根据的是事实依据,所以不存在真伪的区别 规范分析的方法是价值判断的手段 事实判断主要是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为何的问题 价值判断是规范式判断的方式
文义解释原则不仅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还要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文义解释原则必须单纯以文义为界限,在文义之外不得进行其他解释 合法、合理性原则要求税法解释在主体资格等方面都必须是合法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合理性 诚信原则是针对纳税人个体在适用税法时作出的解释,是一般意义上普遍适用的法律解释
有社会,即有法律 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和zōng jiāo 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 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 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
法学的语言是独特的 法学具有实践性 法学的兴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 法学思想不能用文学作品表达
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否定性后果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 是一种个别指引 授权性法律规范也有指引作用 法律规范指引作用的优点是具体,针对性强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不同效力的法有冲突时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有社会,即有法律 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和zōng jiāo 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 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 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
历史上的一切法律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 法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在实际审理案件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此顺序进行法律解释 法官在推翻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不需要予以充分的论证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 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有着严格的界限的,不能混合在一起综合使用
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 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制裁表现着法律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可以违背程序正义 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均追求平等的价值 所有的法学家均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恶法不是法律
法律解释高于法律 同等效力 法律解释低于法律 两者之间无可比性
法律规定制裁表现着法律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可以违背程序正义 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均追求平等的价值 所有的法学家均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恶法不是法律
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有的自由都在__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自由的行使应无害于他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凡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