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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储存放射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风景名胜区要把保护工作放在首位 风景名胜资源的上市必须报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保护规划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原则是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前,可以编制规划纲要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国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做好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 风景名胜区总体不必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同保护要求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风格、体量、规模等作出明确要求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制度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优先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有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部门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保护区可以重叠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时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制度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惜施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从严管理
《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引导和控制性的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核心景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择、布局与规模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优先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有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