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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关于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在唐宋仍然实行“七出、三不去”原则 在西周时期,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首先是财产的继承,其次是身份的继承 在南宋时期,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是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则享有其余财产的继承权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