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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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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赔偿,因为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陈某实施了逮捕  由人民检察院赔偿,因为陈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不予立案  要求王某撤回控告  撤销案件  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后,随即对其进行了讯问,张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服法,对这样的案件应当适用本程序进行审理  王某涉嫌盗窃罪,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建议适用本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后,口头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适用本程序审理  陈某涉嫌抢夺罪,经过征得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本程序进行审理,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阅卷  李某涉嫌诈骗罪,人民法院适用本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本程序较普通程序在庭审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于是公诉人可以通过提交公诉书代替出庭  
自愿供述自己罪行  罪行较轻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取得被告人同意  
何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他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自愿伏法认罪  某哑女因长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将其毒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认罪  16岁少年吴某涉嫌强奸罪,他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李某诉马某(盲人)侮辱罪,马某对此无异议,自愿认罪。  
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阮某系怀孕妇女  
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阮某系怀孕妇女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人或自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人或自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黎某犯数罪  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何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他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自愿伏法认罪   某哑女因长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将其毒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认罪   16岁少年吴某涉嫌强奸罪,他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李某诉马某(盲人)侮辱罪,马某对此无异议,自愿认罪。  
人民法院对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审理,并且无须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即可在判决中改判抢夺罪  将抢劫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建议检察院就诈骗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  如果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就诈骗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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