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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2003年5月起在甲公司工作,所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年5月到期,甲公司在2008年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周某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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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王某收取200元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王某200元的押金  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甲公司3000元的罚款  若给王某造成损害,甲公司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视为甲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已经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立即与孙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2010年2月份至12月份,甲公司每月应向孙某支付6000元的工资  2011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杨某有权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杨某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如杨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自2009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2009年4月份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张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2009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应当与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可以不与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0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5月1日前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2010年4月份应向王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王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2010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王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应当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公司拒绝周某的做法正确  甲公司只需要和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即可  周某单方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甲公司2009年4月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  甲公司2009年5月和6月应分别向张某支付6000元  甲公司2009年4月应向张某支付6000元工资  甲公司2009年5月和6月应分别向张某支付3000元  
因甲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王某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王某不须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王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如王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假如甲公司未依照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00%的标准向王某加付赔偿金  
自2023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2023年4月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6月应向张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2023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假如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自2011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2011年4月份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张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2011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周某在甲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除周某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周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除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立即与孙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2009年2月份至12月份,甲公司每月应向孙某支付6000元的工资  2010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  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劳动合同备案之日起  
自2009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最迟应于2009年4月30日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2009年4月份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张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2009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应当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公司拒绝周某的做法正确  甲公司只需要和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即可  周某单方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和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自2012年4月1日起建立  甲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1日前书面通知张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要甲公司正常支付工资,张某不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  
甲公司向王某收取200元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王某200元的押金  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甲公司3000元的罚款  若给王某造成损害,甲公司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周某在甲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除周某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周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除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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