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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没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权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建筑物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提供规划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定建设工程总平面的标准
镇人民政府无权接受建设申请,亦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核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应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核后交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