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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协 自治地方的统战部 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所有国家机构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乡政府、镇政府、自治州和自治区政府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联合选举 自治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自治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