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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丙碰到朋友丁某,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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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共有  三人按份共有  三人区分所有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顺利火锅店的字号  顺利火锅店为被告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甲、乙、丙三人与顺利火锅店为共同被告  
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  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  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  
乙只以甲为被告,未将丙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乙只以甲为被告,未将丙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乙向A市的法院起诉  乙向C市的法院起诉  
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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