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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理终结,这6个月的计算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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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不能当即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调解书、判决书送达时间  公告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决定权完全在人民法院,当事人无权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不让被告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限不得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可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