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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中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对申请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申请临时反倾销措施前6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6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补贴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或补贴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延至9个月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最终保障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延长实施期限的,其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对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所以对消费国有利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