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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06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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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向乙和丙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可以仅起诉丙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丙承担了无效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后,不能向甲追偿  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丙的原因违法而无效,则甲、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乙、丙的原因无效,则丙承担责任不超过甲不能清偿债务的1/2  
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丙的原因违法而无效,则甲、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乙、丙的原因无效,则丙承担责任不超过甲不能清偿债务的1/3  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丙承担了无效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丁在保证人栏签名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丙、丁均承担保证责任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丙、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借款合同  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丙仅在原5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就7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保证责任由连带责任保证变为一般保证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乙和丙偿还欠款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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