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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市区 , 不包括郊区和农村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 ,是指座落在城镇之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 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并用于提供社区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市区,不包括郊区和农村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镇之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 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所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市之外的任何工矿企业所在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应税土地面积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完工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是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 是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征税对象是土地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农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场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办学校用地属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 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耕地 用于农业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15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对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但不包括农村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市之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 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所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自然人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县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 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耕地 位于农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