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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
甲公司为归还银行贷款签发支票。甲公司和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资金关系 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与银行,银行为之出票。申请人与本票出票人之间是票据资金关系 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出票人将款项存于开户银行,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作承兑。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票据资金关系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甲,保证日期为出票日期。 被保证人为F银行,保证日期为出票日期。 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甲,保证日期为承兑日期。 被保证人为F银行,保证日期为票据到期日。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的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人民服务的签名加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其开户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
对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的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 中间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银行不予受理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准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票人签章不完整的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加盖章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末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银行 票据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用风险较低 可以拿票据到中央银行再贴现,流动性较高 票据的承兑人是出票人,安全性较高 票据以出票人的信用为担保
银行本票信息与出票信息不相符;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不全; 非本行票据; 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本票无须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