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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协议》规则为:(1)提交东盟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2)提交进口货物所需单证; (3)经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关境的提交东盟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发票、过境国未加工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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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CEPA实施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原产地证书仅是受惠国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不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的凭证  货物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税号发生变化,即被视为实质性加工  
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CEPA实施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原产地证书仅是受惠国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不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的凭证  货物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税号发生变化,即被视为实质性加工  
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  
《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亚太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  
东盟规则  曼协规则  CEPA香港规则  CEPA澳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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