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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契约法的对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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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法  公司法  反垄断法  票据法  
对价无需相等  过去的对价无效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平内尔原则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契约法  程序法  财产法  身份法  
一方当事人应排除阻碍,履行契约  双方均应作出努力,排除阻碍  “阻碍”不能成为不履行契约的理由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契约  
平内尔原则  契约落空原则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ABC都不对  
书面契约  有证人的契约  有对价的契约  立约人宣誓履行的契约  
宋代调整民事纠纷的契约制度更为发达,对因买卖关系发生的债但更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严禁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契约,对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契约法律不予保护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剥夺女子的继承权  契约种类多样化,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等  
行为契约法  鼓励表达法  深入共感法  身体放松法  
西周的买卖契约被称为“质剂”  根据买卖物品的种类不同,西周的买卖契约也被称为“傅别”  “质”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奴婢、牛马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关系契约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  公平理论  资源依赖理论  
有书面文件  有证人  实现了交付  有对价  
厌恶法  行为契约法  自我管理法  家庭辅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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