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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只能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006年4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 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城镇总体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市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部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1994年10月1日 1992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1992年10月1日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城镇体系规划的附件主要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