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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是明代的法定基层调解机构 《明会典》是仿《唐六典》体例而修订的行政法典 清代的则例是单行刑法性质的成例 《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质的法典
《钦定回疆则例》 《苗例》 《蒙古律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指的是条例编纂活动,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成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清朝的例有条例、则例、案例和成例等几种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 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案件拟订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 则例是指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后生效的单行法规 条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经颁布,极少修改
《钦定回疆则例》 《苗例》 《蒙古律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以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为例,可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企业 以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为例,可分为甲级、乙级企业 以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为例,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 以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为例,可分为一级、二级企业
《大明律》在结构上一改传统的刑律体例,并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 明朝的立法思想为“德主刑辅”,注重道德教化 《大清律例》创设了“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清代“例”中的“则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清代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体现在对例的纂修上 《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属于清代行政法规的范畴 家法族规在清代民事立法中与制定法处于同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