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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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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权利性法规  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税法的特点可以理解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  法理学是民法的基础  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基础,也是最终的制高点  法理学只是民法的入门基础课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权利性法规  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税法的特点可以理解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法理学不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  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和调整的对象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整个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  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  英国的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和国内法学  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法理学范围》  《道德与立法原理》  《法理学讲义》  《论自由》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责任竞合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  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依赖国家权力的行使  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不可以相互转移的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而获得材料来源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  
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提供的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法理学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法理学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的第一次分配活动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法理学的内容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的渊源  法理学的分类  
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  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讲义》  《法律哲学》  《实在法哲学》  《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自然法理学  历史法理学  批判法理学  系统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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